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详见附件1)和其他建设工程。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八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八条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第十三条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细则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时间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第十六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照本细则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专题研究论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详见附件2),查验意见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查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可以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或消防救援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
第二十九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根据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类型,选定与该工程相匹配的抽取比例进行抽查,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为50%,丙类厂房及库房抽取比例为20%,其他工程抽取比例为5%。
第三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应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列入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省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和受理窗口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受理的范围、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报资料以及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纸质图纸,优化为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图纸。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
官方网站:http://www.dlcygl.com/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工业园区
全国热线:183-2324-4401
技术支持:b体育技术部
备案号:蜀ICP备120093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