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查阅了质检总局公众留言2019年~2024年“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有关留言,多个留言集中在“具有运行机构,沿单梁(双梁上两条)轨道运行的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电动单梁起重机”,总局给出的回复是: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这种装置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 6974.1-2008)第3.1.1.1条桥式起重机定义为:其桥架梁通过运行装置直接支撑在轨道上的起重机。《钢丝绳电动葫芦 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JB/T 9008.1-2014)第4.1节:根据电动葫芦有无运行机构和运行机构型式,分为固定式电动葫芦、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和双梁小车式电动葫芦。结合《电动单梁起重机》(JB/T 1306-2008),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和双梁小车式电动葫芦不是电动单梁起重机,也不属于桥式起重机。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特种设备目录》中,类别:桥式起重机(代码4100)中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代码4170)属于特种设备。
综上所述,“具有运行机构,沿单梁(双梁上两条)轨道运行的电动葫芦”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是为了提高要求,将其“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吗?谢谢!
并非罔顾目录范围,强行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而是从技术层面出发的合理界定。请留意,6974系列标准已修订,按照《起重机 术语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T 6974.5—2023),留言提到的设备是属于桥式起重机的。
公司内部现有几台单梁电动葫芦起重机,最大的一台额定起重量为25t,行程为12m,安全部门认为设备为特种设备,应进行备案登记,设备部则认为不属于特种设备,特此向总局征询意见。
请你依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及相应产品标准进行界定。
悬挂在单根工字梁下方,且仅可以沿该工字梁2个方向移动的额定起重量为5T,起升高度为5米的电动葫芦属于特种设备吗?需要注册登记吗?
我公司新买一台5吨的钢丝绳电动葫芦,单独购买,单独使用,在工字单梁上使用,请问其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有何法律、技术规范规定明确。谢谢。
电动单梁起重机按照《特种设备目录》进行监管,其上所配置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纳入整机管理。具体问题,自行界定。
您好!一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10t,提升高度9m,横梁为固定安装。为单梁小车式,请问,它属于特种设备吗?
你所提的电动葫芦可能是想问是否为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如果是这个问题,请依据JB/T9008.1标准中“4.1.1固定式: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电动葫芦”进行界定。
请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品种和定义及JB/T9008.1标准中“4.1.1固定式: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电动葫芦”界定。
安装形式为:一根工字钢,此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可以左右移动,工字钢本身在厂房上固定,不可以移动。
按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中,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等大型其中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请问这种简易式单轨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实际是是否是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问题。请按照JB/T9008.1标准中“4.1.1固定式: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电动葫芦”进行界定。
本人对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存在以下疑问,对于公司内使用电动葫芦是否可以仍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如不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具体那些葫芦不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于起重机械说明: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为特种设备。
现还有一些说法:(1)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2016-3-32总局回复,但未搜索到相关说法);
凡是用在《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整机上的电动葫芦,均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反之,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