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是一种小型起重工具,普遍在各个行业当中使用。钢丝绳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要,本文归纳总结了钢丝绳的安全技术要点。
钢丝绳(以下简称)是由电动机、减速器、制动器等组合为一体,最后经卷筒卷放起重绳或链轮卷放起重链条,以带动取物装置升降的起重葫芦。既可以单独安装在工字钢上,也可以配套安装在电动或手动单梁、双梁、悬臂、龙门等起重机上使用。
根据有无运行机构和运行机构型式,分为:固定式、单梁小车式和双梁小车式。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额定起重量≥3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目录》内起重机械的零部件时,则纳入整机管理体系中。单独的不属于特种设备。
属于起重设备,由于操作因素、设备因素和环境因素等因素,存在导致起重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主要风险。
(2)违反操作规程,如歪拉斜吊、超载起重、人处于危险区工作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以及因操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装置造成的超载、过卷扬、出轨、倾翻等事故;
(2)起重设备的操纵系统失灵或限重器、限位器、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失效而引起的事故,如制动装置失灵而造成重物的冲击和夹挤;
(1)工作环境温度一般为-20℃~40℃,吊运熔融金属的工作环境温度为-10℃~60℃。
(2)当最高温度为40℃时的相对湿度不应超过50%,电气设备应能正常工作。在较低温度下可允许较大的湿度,例如20℃时可为90%。
(1)应按使用等级和载荷状态级别,合理地选用相应工作级别的。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按照载荷状态级别、机构载荷谱系数、使用等级及总使用时间,分为M1~M8共8个级别。
(6)当吊钩下降、钢丝绳没有其他外力作用时,钢丝绳应能自由地从卷筒排出;当起升、下降额定载荷,钢丝绳中心线偏离螺旋槽中心线°时应能正常工作。
(7)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试验后各受力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各连接处应无松动现象。
(8)做动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1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试验过程中应工作正常,制动可靠。试验后各受力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各连接处应无松动现象。
(10)在额定载荷下,制动下滑量不应大于v/100(v为额定载荷下1min稳定起升的距离),且不应大于200mm。
(13)起升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10%,下降速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名义值的-10%~25%(慢速不考核)。
(4)电动机的引出线应有相序标志。电动机的接线盒处应有接地螺钉,接地螺钉的附近应设置接地标志,此标志应保证在电动机使用期内始终清晰。
(2)起重吊钩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T10051.1《起重吊钩 第1部分:力学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的规定。
(3)在吊钩组醒目处应标示额定起重量,并设置钩口闭锁装置。吊运熔融金属的不宜设置闭锁装置。
(4)使用锻造吊钩应符合GB/T10051.2《起重吊钩 第2部分:锻造吊钩技术条件》的规定,吊钩表面应光洁,不应有裂纹、折叠等缺陷,吊钩内部不应有裂纹、白点等影响使用安全的缺陷。吊钩上的缺陷不允许焊补。
(5)起重吊钩使用前和使用中应进行检查,锻造吊钩检查应符合GB/T 10051.3《起重吊钩 第3部分:锻造吊钩使用检查》的规定。
(1)钢丝绳应符合GB/T20118《一般用途钢丝绳》的要求,优先采用线接触型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不低于1570MPa。当吊运熔融金属时,应采用性能不低于GB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规定的金属绳芯或金属股芯的耐高温钢丝绳。
(2)当吊钩下降到最低极限位置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剩余安全圈(固定绳尾的圈数除外)至少应保持2圈。在此安全圈下,绳端固定装置应在承受2.5倍钢丝绳最大工作静拉力时不发生导致松动的变形。
(3)钢丝绳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GB/T 29086《钢丝绳 安全 使用和维护》的规定。
(4)钢丝绳绳端应可靠固定。当采用楔形接头时,钢丝绳固定端穿出楔块后应余留200mm以上,余留绳头末端钢丝不应松散叉开,应用细软铁丝将松散叉开部位扎紧,扎紧长度为钢丝绳直径的4倍以上。当采用绳夹方式固定时,绳夹应根据钢丝绳公称直径的大小选用,夹紧钢丝绳处应光滑、平整、不应有毛刺,绳夹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d) 钢丝绳夹间的距离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绳头距最后一个绳卡的长度不少于14倍钢丝绳直径。
(5)钢丝绳固定件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可拆卸的楔形接头或绳夹等装置本身的变形、磨损、是否产生裂纹与滑动,以及装置内部和绳端内的断丝及腐蚀情况,以确保绳端固定的紧固可靠性。如果检查绳端固定装置附近或绳端固定装置内有明显断丝或腐蚀,可将钢丝绳截短再重新装到绳端固定装置上,且钢丝绳的长度应满足于吊钩在下限位时卷筒上缠绕的圈数(2圈)要求。
(2)采用导绳器时,应能保证当吊钩下降,钢丝绳没有其他外力作用时钢丝绳仍能自由地从导绳器的出绳口排出来。当起升、下降额定载荷,钢丝绳对卷筒轴线°时,仍能正常工作。
(2)电控设备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的使用要求,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对装在符合P44外壳内的电器元件,其防护等级一般采用IP00。
(4)电控设备的外壳表面应光滑,边沿无明显毛刺、开裂等现象。外壳若需涂装,涂装后表面颜色应均匀一致,附着牢固,不应有皱纹、流痕、气泡等现象。
(12)对于使用多种操作方式的,应当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种操作方式有效。
(13)使用悬挂式控制装置时,按钮装置的控制回路电压不应超过50V安全电压。所有直接控制各机构动作的操纵按钮都应是自复位的,能够确保在无人操纵时,处于停止状态。
(15)吊运熔融金属的应采用遥控或者非跟随式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对电动机、电气设备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1)应设置上升和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且能保证当吊钩起升和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动力电源,此时反方向的动作应可以进行。
(2)吊运熔融金属的在上升极限位置应设置不同形式双重限位保护装置,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电气回路。
(1)额定起重量为1t及以上的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停止型除外);当实际起重量在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电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2)从超载起升至起重量限制器动作停止起升,此时载荷所起升的高度,不应超过名义起升速度1s经过的距离。对于双速,慢速不考核。
a)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时,除设置一个工作制动器外,还应在的低速级上设置一个安全制动器;
b)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5t时,除设置一个工作制动器外,宜在的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否则应按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
(3)设置安全制动器时,其功能应满足如下要求:当传动部件失灵或工作制动器失灵导致载荷下坠时,应能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
(4)严禁非专业人员调整制动器,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调整的制动器应使试验载荷可靠制停,对悬挂着的试验载荷作空中起动,此时试验载荷不应出现反向动作。对葫芦起升的起重机,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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