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计量器具等重点民生领域,以“铁拳”行动为抓手,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9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厨房内发现60g当事人用于制作粽子的硼砂原料。经检验机构检验,硼砂原料硼酸项目检测结果为6.48*105mg/kg,肉粽产品硼酸项目检测结果为121mg/kg。2024年2月6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后查明,当事人共生产、销售570个带有硼砂的粽子,售价5元/个,销售金额2850元。硼砂、硼酸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
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中添加硼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明市大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田县港田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案
2024年4月15日,大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田县港田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20个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罚款1.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专项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标称商标:凌防、型号规格:JY-QF310、生产日期:2023.7),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其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项目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10日,大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库存同批次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从广东省揭西县某电器商行处以单价85元/个的价格购入50个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而后以115元/个及8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部分该批不合格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涉案货值金额0.575万元,违法所得0.084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钢元不锈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有1台起重机械电动葫芦标识有“2.8t”字样,铭牌磨损无法显示额定起重量数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起重机械进行了吊运能力验证,确认其至少具备吊运4.5吨货物的能力。经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显示该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工作效率和便于厂内不锈钢管的生产搬运,购买安装了一台额定起重量为“5t”的起重机械,将其额定起重量标识修改为“2.8t”。涉案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超过3t,属于特种设备,须进行检验和登记才能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莆田市荔城区荣发液化气有限公司新度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荔城区荣发液化气有限公司新度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台涉案家用燃气灶具,罚款0.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的熄火保护装置、结构-结构的一般要求-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标识项目不符合CEL030-2016《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1月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同批次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从一个上门推销的经销商处购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0台,进价为55元/台,并以65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19台。货值金额0.13万元,违法所得0.019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连江县琯头镇祥兴摩托车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店内两辆电动自行车与产品说明书不符,并进行了改装,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后,分别加装了储物箱和铁架、后储物箱。涉案车辆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擅自加装部件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连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山县陈城镇蔡智勇摩托车修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30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东山县陈城镇蔡智勇摩托车修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在扣的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款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铃王”牌电动车2辆,车头加装改装指示牌,牌子2面分别写着“电压选择”和“对插为60V 断开为48V.72V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国家标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0.24万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平潭县钦文水产品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并持续使用已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永盛牌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8.54万元,罚款0.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台旁摆放的一台永盛牌电子计价秤,经现场测试,发现该秤加装了作弊装置,四个按键M1、M2、M3、M4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重量作弊偏差,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并将涉案的电子计价秤送检。经检测,该电子计价秤加装5%、10%、15%、20%四个档次(分别对应M1、M2、M3、M4)密码作弊开关,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使用作弊秤的持续时间及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54万元。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并持续使用已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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