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某经营的某废品收购站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0t,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安装后一直未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现场未提供起重机械的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请示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上述特种设备依法进行了查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从河南省铭泰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上述特种设备后安装在经营场所后一直在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当事人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使用未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岷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紧盯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围绕重点领域和重要特种设备开展特种设备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特种设备违法案件,释放了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执法从严的强烈信号,促进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隐患的消除,切实保障特种设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