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一条款的内容一直作为行政处罚的附带行为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行为的目的在于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惩戒,包括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其一方面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后惩戒,另一方面旨在通过增加行为人违法成本的方式对整个社会形成教育和指示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对一些具有持续性的违法行为,一些部门的做法就是不要求纠正,但是采取多次处罚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目的和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而责令改正行为则可以弥补这一缺失。其可以通过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状态快速的回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从行为性质上看,这一行为属于行政命今行为。它不直接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在于通过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要求违法行为人做出某种具体的行为。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其包括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前者适用于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危害性比较强,而且可以立刻改正的行为。而后者则用于一些需要一定时间才可以改正的行为。
【解析】《行政处罚法》一审稿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二审稿第27条规定:“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2021年新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收制度旨在针对因违法行为产生金钱收益的情形。相对于二审稿来看,新法对于违法所得除了没收以外增加了退赔的规定。这说明对于应当退赔的违法所得,实际上可以不予没收。此外相对前两稿来看,对于违法所得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这里有必要将“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进行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包括:(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中,“违法所得”指的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而“非法财物”则指的是为实施违法行为而使用的财产或者物品。
【解析】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析】《行政处罚法》(2021)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一条款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第一,出现管辖权竟合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二,有时无法通过先立案这一程序来判断管辖权归属,比如多个机关都没有立案,或者同时立案,又或者对立案的先后顺序产生争议。此时,就应该进入协商程序。也即通过行政机关之间平等协商,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决定管辖权的归属。第三,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就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四,如果出现无法通过立案先后来判断管辖权归属的情形,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直接指定。
【解析】公正指的是对于同样的情形必须要同等对待,对于同样的对象要同等对待。所谓同等对待指的是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进行相同的处罚裁量。即必须做到同案同罚。但是如果案情事实不同,那么即使对象相同也会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D.对于虽然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但是具有不良示范作用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加重处罚。
【解析】过罚相当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于不需要设定行政处罚的事实就不设定行政处罚,而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事实,则应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在个案中,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不当做出处罚决定,也不能以罚代刑。第三,如何实现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过罚相当。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考量处罚行为的设定和决定。
C.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解析】新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该条款可分为三个层次理解:第一,行政机关需要移送的案件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也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第二,新法中新增了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制度规定,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后,司法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司法机关在查处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上述现象,因而向有关行政机关移送。第三,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配合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解析】处罚是最终选择,但是能够通过教育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则应该选择教育手段。《行政处罚法》(2021)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此外,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也体现了教育为先的思想。新法第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解析】该条款的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陈述权指的是就相关事实进行说明。申辩权指的是就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举证解释。这两项权利的作用是一方面给予相对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增加其参与度,进而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则是为行政机关全面掌握违法事实提供机会。因为有些事实只有当事人清楚。帮助行政机关更好的调查取证。从程序上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因而既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获取救济。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民事赔偿也是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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