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1月17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无锡市某印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内堆放着包装主体部位标有“甘露特产青鱼”字样的包装盒3800只。经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水产协会在第31类商品“青鱼(活)”上获准注册“甘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初,受无锡市某膳食公司委托,未经审核查验,且未经“甘露”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擅自加工印制在显著位置标注“甘露特产青鱼”等字样的礼品包装盒。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印制包装盒6000只,违法经营额共计1.296万元。
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7月14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盒、罚款1.29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对权利人的“甘露”商标授权手续予以规范,并加强对周边印刷单位、青鱼养殖销售单位的普法宣传,指导经营户合法使用“甘露”证明商标。
2021年1月18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徐州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经营或加盟的7家“乐辉”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乐辉”商标是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在第35类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乐辉”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乐辉精彩”的集团介绍和品牌介绍上宣传“乐辉”团队和“乐辉”品牌,其经营或加盟的7家超市门头及购物小票上均突出使用“乐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误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11月11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回头看”,其中3家门店已停止经营活动,其余经营场所门头字号已进行了规范。
2022年7月18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常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借用常州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资质申报专利共计201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57件、发明专利41件、外观专利3件,违法所得共计28.4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9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56.86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该局对全市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不断提高代理质量和专利申报水平。
2022年6月23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根据客户提供的商标名称(以中文、英文为主)为其代理商标注册业务,在明知客户提供的商标存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仍为客户申请注册,注册时基本为一个商标多类别注册,收费标准为500元/件;当事人通过网店“起点商标”、QQ群、微信群等网络媒介进行商标转让销售,代理商标转让收费标准为转让费用10%;当事人为21家公司代理注册商标129个,其中多件商标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驳回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9月29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警告、罚款0.5万的行政处罚。结案后,该局组织开展全市重点商标代理机构培训,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南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启东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重机和电动葫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起重机安装案
2021年11月8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启东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安装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起重机和电动葫芦标注某商标。经查,该商标权利人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鉴定,确定当事人安装的起重机(产品编号2109101227)和电动葫芦(产品编号210901620)不是权利人生产。另查明,当事人没有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质,安装的起重机实际跨度是15.35米,额定起重量是5吨。当事人签订了两份产品买卖合同,已安装的起重机含电动葫芦的合同价格为3.7万元,第二份合同尚未履行,设备未安装。
当事人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重机械和电动葫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4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连云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经查,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利用PS制图软件伪造专利号为ZL7.2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写字机器人”,并将该发明专利证书上传到当事人在某平台经营的“几何三维”店铺“写字机器人”商品介绍页面中。截至案发,共销售39台写字机器人,违法所得为1.81万元。
当事人伪造发明专利证书,并将该伪造证书用于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2.8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8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对余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依法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先后4次以微信支付货款后送货上门的形式,向供货方吕某(公安机关另案处置)采购白酒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吕某家中查获大量“今世缘”“洋河”系列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在未进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吕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采购“今世缘”“洋河”系列白酒共44箱进行销售。截至案发,上述白酒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6.78万元,违法所得2962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7.08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将店面转让,不再经营白酒。
2022年7月2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技术(东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变频器上标注有“TAIDA”和“台达变频器”等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变频器共1618台。经查,“台达”的商标权利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于2022年1月起开始生产销售标注有“TAIDA”和“台达变频器”等字样的变频器,通过其网店“rbskelec旗舰店”对外销售,网店的图片中有“台达正品”“台达变频器”“台达旗舰店”等宣传字样。经门研判,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台达变频器”和“TAIDA”字样变频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于2022年9月份完成对生产经营产品的名称、厂名厂址、商标等信息整改。
2022年10月11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手机配件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有待售的标识“vivo”手机壳49片,标识“OPPO”手机壳91片,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上述商品的公司授权,也不能提供出其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经鉴定,上述产品与权利人生产的产品有明显区别,确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2年6月9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辖区某商品房施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弹性体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192卷、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350卷。经查,这些建材的标识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为该品牌的经销商。当事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其他途径采购上述商品,并销售给商品房施工方。经鉴定,上述防水卷材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案值共计22.76万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年7月7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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